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实施第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及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其所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负终身质量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