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编制深度,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