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投标方、承包方违反国家标准、规范、城乡规划等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