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