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害四川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