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四川省著名商标并予公告:(一)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四川省著名商标的;(二)在有效期内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四)、(五)、(六)项条件的;(三)超越该著名商标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