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四川省著名商标权利人认为其商标或企业名称被他人混淆,引起相关公众误认的,可以请求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其商标或变更他人企业名称,但他人商标注册或企业名称登记在先的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