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他人不得将与四川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他人不得将与四川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以及未注册商标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