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四川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四川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其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