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四川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四川省著名商标的声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