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四川省著名商标在同类商品中受到以下保护:(一)他人不得将与四川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二)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四川省著名商标相应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并足以造成误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