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未经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或者四川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四川省著名商标”字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