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四川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四川省著名商标”的字样,但应当标明获得认定的日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