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第十四条已废止四川省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四川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续展。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并公告。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申请续展或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该著名商标失效,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