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第十三条已废止被认定的四川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四川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在省级主要报刊上公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