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四川省著名商标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