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第十一条已废止著名商标认定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申请认定的商标进行评审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由著名商标认定组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