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第十条已废止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并负责其日常工作。认定委员会由不少于40人的法律、经济、科技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每次评审认定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委员会各方面的专家中确定不少于21人组成著名商标认定组,集体行使认定职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