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依法收缴的假冒劣或者禁止流通的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禁止露天焚烧;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