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依法收缴的假冒劣或者禁止流通的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禁止露天焚烧;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