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九条有效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以下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四)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