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涉及占用临时用地的,应当符合临时用地规划相关规定。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路应当入地建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