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条有效敷设地下管线应当符合以下避让原则: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六)安全介质管线让易燃易爆介质管线。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