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敷设地下管线应当符合以下避让原则:

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六)安全介质管线让易燃易爆介质管线。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