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地下管线产权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和擅自开挖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