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建设。

鼓励和支持在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