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