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