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按规定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即覆土的;

(三)未经规划核实将地下管线工程投入使用的。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