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信息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九十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以下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二)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