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九十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以下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二)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