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以下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拆除地下管线;(三)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或者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六)其他损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