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以下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拆除地下管线;

(三)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或者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损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