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地下管线产权和使用单位对所属的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和维护制度,制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地下管线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