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非法引进外来物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环境隔离、猎杀等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进行外来物种野外放生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捕回等补救措施,停止野外放生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