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八条已废止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照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2月2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