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照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