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