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逐步增加,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