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八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大中型企业应当将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报送所在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