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