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委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所在地的居民、村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