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开设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刊登或者播出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公益广告。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