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