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或兼任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