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