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公务员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计划,定期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之一。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