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快递企业对从事小件物品和包裹寄递服务的车辆使用统一的快递专用标志,应当经省邮政管理机构核准,并于使用快递专用标志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带有快递专用标志的车辆不得从事快递业务以外的经营性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