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七条有效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标准,及时、准确、安全寄递。省邮政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对省内邮件寄递的全程时限作出适当调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