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标准,及时、准确、安全寄递。

省邮政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对省内邮件寄递的全程时限作出适当调整。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