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六条有效邮政企业对具备通邮条件的新用户,应当自其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邮。用户变更名称、投递地址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邮政企业。邮政企业对不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应当将邮件投递至与用户商定的地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