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山西省邮政条例
/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五条
有效
邮政企业营业网点调整营业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发布公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四条
回到全文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