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迁移邮政设施,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