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十三条有效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拆迁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原有面积在原址新建或者就近重建;不能在原址新建或者就近重建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合理场所或者划拨土地重建,所需费用由征收、拆迁人承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