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邮政企业在公共场所按照规划设置邮筒(箱)、阅报橱窗、占地五平方米以内的邮政报刊亭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公用基础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道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